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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常见问题指南

问:根据中国专利法,发明的定义是什么?

答:发明是指针对产品,过程或其改进提出的新技术解决方案。

 

问:根据中国专利法,实用新型的定义是什么?

答: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问:在中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什么?

答:发明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之日起20年; 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10年。

 

问:在中国哪些对象不适于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答: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不包括植物和动物新品种的育种过程;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问:在中国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是什么?

答: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应当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问:如何在中国专利申请中界定“新颖性”的概念?

答:新颖性是中国专利申请可获得专利的三个最重要因素之一。而另外两个因素是创造性和实用性。要获得专利,要求保护的发明/实用新新专利的主题相对现有技术必须是新的。如果一篇文件公开了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所有特征,则认为该文件破坏了新颖性。

 

问:如何在中国专利申请中界定“创造性”的概念?

答:关于发明专利,创造性意味着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关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意味着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因此,实用新型专利所要求的创造性水平不如发明专利那么高。

 

问:申请人是否可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专利?

答: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如果同一申请人在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如果先前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宣布放弃该专利,则发明专利可能被授权。

 

问:如果就同一主题同时申请的实用新型和发明,宣布放弃该实用新型,什么时候起无效?

答: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宣布发明专利授权之日起终止。

 

问:申请人可否在申请后修改其实用新型专利?

答:自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申请人可以主动修改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发明专利申请。

 

问:申请人可否在申请后修改其发明专利?

答:请求实质审查的,或者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申请已经进入实质审查的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主动修改其发明专利申请。

 

问:在中国,发明和实用新型获得专利的过程是什么?

答:发明和实用新型基本上有三个阶段:申请阶段,审查阶段和授权阶段。不同的是,发明在审查需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而实用新型只需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将会进行复审阶段。

 

问:什么是专利初步审查?

答:专利初步审查是指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又称“形式审查”和“格式审查”。

 

问:分案申请应该什么时候递交?

答: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初步审查中,对于分案申请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再次分案的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

但是,因审查员发出分案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以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为基础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以该分案申请为基础进行分案,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撤回。

 

问:提交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自发明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

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问:申请人在实质审查阶段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怎么办?

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陈述意见,并在指定的期限内对申请进行修改。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回复,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问:缴纳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年费要求?

答:自专利授权之年起,到专利保护期限届满专利权终止时,每年都要缴纳一定金额的费用。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问: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请求申请变更的要求?

答:如果请求变更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国籍和地址,或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或专利代理人的姓名,要求著录项目变更的,应当与相关证明文件一并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问:用于提交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有哪些?

答:请求人可以提出以下一项或多项无效理由:

·所要求保护的主题相对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

·所要求保护的主题没有实用性;

·本发明创造不是可获得专利的主题;

·声称保护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已有相同或类似的新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被先授权,该专利申请早于当前申请提交;

·权利要求不够清楚和简明,或者说明书没有充分清楚和完整地公开本发明;

·专利说明书不支持权利要求的范围,或者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问:如果专利权人发现自己的权利受损,他们有哪些选择?

答:按照中国的法律,一旦专利权人发现他们的权利正在被受到损害,他们主要有三项执法选择,即行政执法,司法执法和海关执法。

但是,对于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有关的复杂技术问题,司法执法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选择。

问:中国有哪些类型的专利受到保护?

答: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问:中国专利法保护哪些不同的主体?

答:“发明”和“实用新型”是技术领域的创新。发明专利用于更实质性的技术创新,而实用新型专利旨在用于较小的技术改进。外观设计专利涵盖造型领域的创新。

 

问:在中国,哪种发明/实用专利申请可以获得授权?

答:要获得专利,要求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必须是新颖的和创造性的,并且必须具有实用性。

 

问: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有何不同?

答:发明专利授予发明,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授予实用新型,即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问:在中国哪些对象不适于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答: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不包括植物和动物新品种的育种过程;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问:如何在中国专利申请中界定“新颖性”的概念?

答:新颖性是中国专利申请可获得专利的三个最重要因素之一。而另外两个因素是创造性和实用性。要获得专利,要求保护的发明/实用新新专利的主题相对现有技术必须是新的。如果一篇文件公开了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所有特征,则认为该文件破坏了新颖性。同样,如果还未申请专利,就开始上架出售产品,也会被认为破坏了新颖性。

 

问:如何在中国专利申请中界定“创造性”的概念?

答:关于发明专利,创造性意味着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关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意味着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因此,实用新型专利所要求的创造性水平不如发明专利那么高。

 

问:在中国,哪些主题可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

答:外观设计专利授予对于物体的形状,图案,颜色或其组合有关的原始设计(即关于具体物体,但不是设计本身)。

 

问:中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答:发明: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10年;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10年。。

 

问:在中国获得专利的过程是什么?

答:基本上有三个阶段:申请阶段,审查阶段和授权阶段。如果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将会进行复审阶段。

 

问:三种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审查阶段是否相同?

答:不相同。发明专利申请有两步审查程序,即: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但对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局只进行“形式审查”,例如:单一性,申请文件的内容,申请人的资格,优先权等。

 

问:依照专利法,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答: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其专利,即

·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

·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问:如果专利权人发现自己的权利受损,他们有哪些选择?

答:按照中国的法律,一旦专利权人发现他们的权利正在被受到损害,他们主要有三项执法选择,即行政执法,司法执法和海关执法。

但是,对于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有关的复杂技术问题,司法执法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选择。

 

问:什么是专利权评价报告?

答: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问:专利权评价报告有什么重要性?

答:在实践中,专利权人可以考虑在提交侵权诉讼之前申请评价报告,以加快侵权诉讼程序,并避免可能的再审程序产生负面结果。但是,如果尽管有负面的评价报告专利权人仍决定执行专利,则应该记住,被控侵权人可以查阅评价报告并最终将其用于原告。

 

问:是否可以将任何未决申请或注册专利转让给另一方?

答:未决申请或注册专利可被转让给另一方。该转让必须在专利局注册,并在注册日生效。如果该转让是从中国转让人转让给外国当事人,则该转让须经有关当局批准。

 

问:注册专利是否可以许可给另一方?合同是否需要专利局进行备案?

答:专利持有人也可以将其专利许可给其他方。书面合同应在3个月内进行备案,但如果没有这样做,专利局也不会有处罚。

 

问:申请人是否可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专利?

答: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如果同一申请人在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如果先前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宣布放弃该专利,则发明专利可能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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